(2017)豫1726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刘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652号原告:郭某某,女,1955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刘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明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