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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刘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652号原告:郭某某,女,1955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刘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明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