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中林申请执行贾文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林,贾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927号申请执行人:张中林,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被执行人:贾文武,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川0722民初15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中林与被执行人贾文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贾文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贾文武的银行存款41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梦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