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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汪胜婷与梁杰富、梁杰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胜婷,梁杰富,梁杰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1521号原告:汪胜婷,女,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旭照,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杰富,男,199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梁杰平,男,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首层、夹层、十一层、十二层。主要负责人:熊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栋才,该公司工作人员。关于原告汪胜婷诉被告梁杰富、梁杰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汪胜婷以无法向被告梁杰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为了案件顺利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梁杰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胜婷提出对被告梁杰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胜婷撤回对被告梁杰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弼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彩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