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刑更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吕俊伟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俊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刑更235号罪犯吕俊伟,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14)镇刑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俊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附带赔偿经济损失54326.66元。宣判后,被告人吕俊伟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14)南刑三终字第001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一三年六月十日起至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止。该犯于2014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吕俊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7月26日,被告人吕俊伟伙同他人以李某偷牛为由,对李某、赵某进行殴打,在殴打中同案被告人持刀将被害人李某扎伤致死,后被告人吕俊伟与他人又对被害人赵某进行殴打致赵某轻微伤。罪犯吕俊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减刑考验期内受到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吕俊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俊伟减去刑期六个月。刑满日期:二○二三年五月八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俊锋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人民陪审员 苏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