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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徐礼斌与李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礼斌,李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777号原告:徐礼斌,男,汉族,1967年4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李忠,男,汉族,50岁,住本市。原告徐礼斌诉被告李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礼斌以被告李忠无明确的送达地址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忠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礼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准备收取175元,退还原告徐礼斌。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