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加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奚海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加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奚海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2628号原告:重庆加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357120X9。法定代表人:杨小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世彬,男,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慧,女,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海容,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重庆加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奚海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加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加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加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加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洪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林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