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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某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7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女,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中车北京二七机车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再审申请人孙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9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认定的再审申请人不能推翻被申请人的证据链一节是严重错误的。二审已查明被申请人的10万元借条存在与证人证言中表述的纸张不同、书写用笔不同等重大瑕疵,还查明了再审申请人一直坚持该借条系伪造的主张至今。但二审查明一审未依法决定谁应承担提出鉴定申请的责任后,竟不顾一审已查明的借条中已公然存在的重大瑕疵,而且二审在再审申请人一再要求法院查明上述瑕疵后,二审法官却故意拒不查明此事实,公然规避了案件的焦点事实,如此裁判是错误的。(二)二审判决严重违法。尽管本案的焦点仅仅为一审是否应当按照规定责令哪方当事人承担提出鉴定的责任,但二审法院拒不理睬再审申请人对本案唯一焦点问题的主张,竟对此避而不谈,如此审判,令人不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主要涉及两审法院对1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10万元的债务,刘某提交了2014年8月20日的借条、北京银行丰台支行账户(×××)交易明细、达世行公司刷卡存根及相关证人证言,两审法院据此认定刘某购车款中的10万元系借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孙某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推翻前述事实,故两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所作处理并无不当。孙某再审申请所主张的理由均缺乏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综上,孙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立杰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侯海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