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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恢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李庆元、莫秦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元,莫秦永,蒋超珍,李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李庆元,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被执行人:莫秦永,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蒋超珍,女,1957年4月8日出生,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李吉波,女,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庆元与被执行人莫秦永、蒋超珍、李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庆元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莫武翊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远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