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21执恢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李庆元、莫秦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元,莫秦永,蒋超珍,李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李庆元,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被执行人:莫秦永,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蒋超珍,女,1957年4月8日出生,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李吉波,女,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庆元与被执行人莫秦永、蒋超珍、李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庆元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莫武翊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远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