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20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吴青燕与贵州议泓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青燕,贵州议泓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092号之一原告:吴青燕,女,1975年4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织金县。被告:贵州议泓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织金县金玉龙城13栋1-2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胡志勇,男,公司负责人。原告吴青燕与被告贵州议泓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吴青燕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青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青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吴青燕负担。审 判 长 龙永红人民陪审员 龚贵芬人民陪审员 吉学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雁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