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5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永坤与商丘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李长友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坤,商丘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李长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657号原告:刘永坤,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昌威,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建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79229495P。法定代表人:张玉成,职务:总经理。被告:李长友,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0551Y。代表人:赵国,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滕滕,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李长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坤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李长友的起诉。审判员 窦玉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正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