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33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黄德昌与李继忠、陶星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昌,李继忠,陶星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3324号之二原告:黄德昌,男,汉族,1973年9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超人,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继忠,男,汉族,1971年9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陶星伶,女,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昌与被告李继忠、被告陶星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德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李继忠、被告陶星伶所有的价值725000元的已查封的财产予以解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德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告李继忠、被告陶星伶的所有的价值725000元的财产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