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30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3034南通国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新通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国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市新通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3034号之一原告:南通国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太平北路885号1幢。法定代表人:刘正午,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新通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1008号3幢1183室。法定代表人:陆秋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亚俊,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清,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通国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新通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现原告南通国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国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国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775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83775元,由原告南通国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美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葛 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