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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XX、易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XX,易XX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071号原告: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浩龙﹒音乐界综合楼101室。法定代表人:李旭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玲,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XX,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易XX,女,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XX、易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 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何昕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