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证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柱坤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柱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证保1号申请人:张柱坤,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公司,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秀水花园商铺4、5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32279494X2。负责人:高子禾,经理。申请人张柱坤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电脑上上传的申请人3张X片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张柱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公司电脑上上传的申请人张柱坤3张X片。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晓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