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艳萍与李杰、肖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艳萍,李杰,肖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684号申请执行人吴艳萍,女,汉族,1953年3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李杰,男,汉族,1977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肖敏,女,汉族,1977年1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吴艳萍与李杰、肖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的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了评估,暂时无法处置,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该案(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文彩审判员 戴跃辉审判员 谭仁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