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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林彦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彦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5刑初132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检察院。被告人林彦泉,男,住址长春市二道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9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彦泉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帅、代理检察员杨吉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彦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林彦泉在长春市二道区美一方小区内,从楼外部攀爬到10栋3单元308室被害人王某的家内,���取被害人王某存放的茅台酒二瓶,南京香烟一条。被告人林彦泉离开308室时即被小区保安发现并追赶,其在逃跑过程中,使用刀具威胁对其进行抓捕的小区保安,后逃离犯罪现场。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3398.00元。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指控被告人林彦泉犯盗窃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林彦泉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林彦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并为抗拒抓捕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彦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罪名有异议,辩称自己没有持刀抗拒抓捕,只构成盗窃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彦泉于2017年2月21日10时许,在长春市二道区美一方小区侵入10栋3单元308室被害人王某家室内,盗得茅台酒二瓶,南京香烟一条。走出该楼时,即被在单元门外守候的小区安保人员盘查,林彦泉持砍刀抗拒对其实施抓捕的安保人员,逃离时将装有赃物及本人身份证的背包丢弃小区大门外。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3398.00元。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林彦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盗窃及逃跑时持刀威胁安保人员逃离现场的情节。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3月18日14时,林彦泉主动到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警大队,称其于2月21日9时许,在长春市二道区美一方小区,从二楼缓台攀爬到三��王某家北阳台,用撬棍撬开王某家阳台窗户,入室窃得茅台酒两瓶,南京九五之尊香烟一条。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彦泉,男,1992年1月4日出生,符合抢劫罪的犯罪主体要件。3.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1日决定立案侦查。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指认案发现场的情况。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林彦泉于2016年7月25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宽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9月4日刑满释放。6.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证实:(1)南京九五之尊香烟1条,鉴定价格为:1000元。(2)茅台酒53度2瓶,鉴定价格为:2398元。7.证人张某证言笔录证实:我是美一方小区的房管员,2017年2月21日,我当时在物业办公厅有个业主办事说10栋有人爬窗户,不知是不是业主把钥匙落在屋里了,让我们去看看,我们就去了,到现场没有看到人,看到10栋308室阳台的纱窗被拽了下来,我们就进楼里敲门,敲门屋里没有动静,我们就下楼了在10栋的平台上站着,过了一会从单元门出来一个人背了个双肩包,戴着鸭舌帽、口罩,我就去问他,你在这住吗?他说:“不在这住,是到朋友家,”我问他朋友在几楼住,他说在四楼,我与他边问边走就从楼上平台下来了,我与到物业办事的业主使了个眼色,是不是这个人爬楼,业主点了点头,我就去抓他,他就跑,在跑的过程中,他从背包里拿出来一把砍刀,向我挥舞,我就没敢靠的太近,他就向小区外面跑,我们就在后面跟着,又顺便从地上找了些木棒等东西,我们在后边追,拿棒扔他,出了小区大门他差点摔倒,背包掉��地上了,他人就拿刀跑了,我们没有追上就报警了。8.被害人王某陈述笔录证实:2017年2月21日11时左右,我接到房东的电话,房东告诉我说我家被盗了,我就立即回家了,回到家中后发现放在家中北卧室的衣柜内的一个红色首饰盒被盗了。被盗的首饰盒内有三个黄金吊坠,大约8克左右,价值3000元左右,项链一条9克,价值2800元左右,水晶耳坠一对,价值900元左右,三支黄金耳坠,价值600元左右,还有一个黄金毛主席像章,三克多,价值1000元左右,放在北卧室衣柜上的两瓶茅台酒,还有一条黄色包装盒的南京九五至尊香烟。因为烟和酒是别人送的,我也不知道价值多少钱。之后,小区保安跟我说,他们发现小偷从屋内出来后,想要上前抓小偷的时候,没抓住他,小偷将自己的包扔在地上,被保安捡回来,送到派出所了。9.被告人林彦泉供述笔录证实:2017年2月底的一天中午11点至下午1点左右,我溜达到天富家园斜对面的万科美一方小区,从铁栅栏翻进小区里,在挨着铁栅栏的那个楼,我上到二楼缓台上,往楼上的各家看了看,我发现一个单元的三楼右边那家没人,我就顺着二楼窗户下的空调踩二楼的防护栏上到三楼的储物格,我用之前在五金店买的铁撬棍撬开那家塑钢窗户进入室内,进去后,我在北侧卧室的衣柜里上面找到两瓶茅台酒和一条黄色的南京牌香烟,我把烟和酒放进我背去的军刀牌双肩包里,这时候外面有人敲门,敲了两次,中间间隔了有五分钟,这两次我都没有开门也没吱声,第二次敲门后我听着外面那人走楼梯下楼了,我等了有一分钟感觉外面没有人了我就开门往出走,走出楼洞在二楼缓台上遇到一个穿保安制服的人和另外一个人,那个保安问我是这个楼的吗?我说不是,问我干什么的,我说找朋友,我边说边往楼下走,我就跑,他俩就在后面追,我跑了有四五百米,实在跑不动就把背包从肩上摘下来扔到马路上继续跑,我感觉有一个继续追我,我顺着小区门口跑出去了,跑出小区后就没人追我了。我戴了一个黑色鸭舌帽,脸上戴着黑色的口罩,手上戴着黑色线手套。我背着一个军刀牌黑色双肩包,背包里带着一个铁撬棍,撬棍有一尺左右长,比大拇指粗一点。我的黑色手提包也放在背包里了,夹包里有我的身份证、银行卡三张,是招商银行和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的卡。我在去盗窃时包里带了一把泰山刀,有两尺半长,为了逃跑我把刀拿出来了,那两个人看见刀就不敢追我了,当天我跑到伊通河边把刀扔到河里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彦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为抗拒抓捕当场持凶器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林彦泉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林彦泉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关于林彦泉辩称自己没有持刀抗拒抓捕,只构成盗窃罪的辩解,经查,证人张某证实“我就去抓他,他就跑,在跑的过程中,他从背包里拿出来一把砍刀,向我挥舞,我就没敢靠的太近……”;林彦泉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时亦供述了自己盗窃罪行及持刀抗拒抓捕的情节,且与张某证言的细节吻合,故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鉴于林彦泉当庭否认持刀抗拒抓捕情节,属当庭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符合自首条件,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彦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俊峰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人民陪审员  董淑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