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执恢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菲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相生,王景新,徐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恢152号申请执行人高相生,男,1961年12月28日生,汉族,郯城县郯城街道袁庄村26号。被执行人王景新,男,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郯城县国土资源局职工,372822196811155458。被执行人徐菲,女,197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景新之妻,3728221971083000101。本院在执行高相生与王景新、徐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付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5)郯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超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清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