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0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冬与杨方刚、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冬,杨方刚,杨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30民初1405号原告:黄冬,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杨方刚,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东和园北区。被告:杨建军,男,汉族,居民,住汶上县东和园北区。原告黄冬诉被告杨方刚、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方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杨建军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2号,被告杨方刚因需要偿还银行贷款,向原告借现金4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由被告杨建军提供担保,因杨建军担保期限已过,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建军的起诉。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被告杨方刚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2号,被告杨方刚因需要偿还银行贷款,向原告借现金40000元,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率,由被告杨方刚向原告黄冬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双方由此引起纠纷。以上事实,有借条、调查笔录、庭审笔录为证,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杨方刚与原告黄冬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杨方刚为原告黄冬出具了借条,但是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截止到2017年3月13日,被告杨方刚尚欠原告40000元本金未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未书面约定借款利率,原告可要求被告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方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息,自2017年3月13日起,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待履行时一并清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教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