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朋与新野县帝都聖城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朋,新野县帝都聖城装饰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2335号原告:王朋,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新野县建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野县帝都聖城装饰公司,住所地新野县人民路南段西侧。负责人:王峰,任经理。原告王朋与被告新野县帝都聖城装饰公司为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王朋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朋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朋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王朋负担。审判员 XX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彦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