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民初12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南宫市盛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宫市盛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123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邯郸市方圆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马头生态工业城创业大道东侧毛遂路以北,组织机构代码:79658499-5。法定代表人邰书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宫市盛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宫市邢德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6012560278。法定代表人张庆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冀0581民初123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南宫市盛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申请人邯郸市方圆桶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南宫市盛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帐号为:内的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忠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保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