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381号自诉人邰秀,女,194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汉兴路与七大街交叉口开封日报社1楼西半幅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4279356W。负责人彭飞。2017年7月25日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以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兰考县公安局移送,兰考县公安局认为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未予立案。自诉人邰秀以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自诉人邰秀诉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以(2017)豫0225民初268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人赔偿自诉人11612元。2017年6月30日自诉人向兰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被告人身体健康,拒不履行义务,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限被告人立即履行给付赔偿义务,被告人拒不履行。自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请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2017年7月27日以被告人已履行完毕法院裁定书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邰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邰秀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峰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