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谢周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2刑初313号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周,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6月2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7)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周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谢周在家中玩手机时,发现手机上有其前女友魏某的支付宝账号,然后输入魏某的密码登陆支付宝后,通过魏某支付宝的蚂蚁借呗提现并分三次转账至其本人支付宝账号的方式盗窃魏某人民币6000元。当日被魏某发现和报警后,被告人谢周将6000元退还给魏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周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辩解,并有经当庭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所作的谢周到案经过说明,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魏某手机聊天记录及手机支付宝转账页面截屏图片,谅解书,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人口��息等。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谢周自愿认罪以及案发后退还被盗现金并取得谅解,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