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占军与李登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占云,李登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838号申请执行人杨占云被执行人李登云申请执行人杨占云与被执行人李登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39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占云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购车款人民币85000元。由被执行人李登云负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11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8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林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虎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