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罗功雨与尹晶晶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功雨,尹晶晶,杨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23民初145号原告:罗功雨。被告:尹晶晶。被告:杨艳,系尹晶晶之妻。原告罗功雨诉被告尹晶晶、杨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功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晶晶、杨艳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功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将所欠的货款33340元给付原告。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至2014年4月期间在原告处赊购铝材,2014年4月2日出具了欠条,欠款金额为33340元。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未给付。为此,请求判令如前所求。二被告在法定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二被告未到庭,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核,认为真实可信,应予采信,并在卷佐证。查明被告尹晶晶、杨艳于2007年5月10日经结婚登记结婚,2012年5月8日经离婚登记离婚,2013年6月17日经结婚登记结婚。2014年4月期间被告尹晶晶在原告处赊购铝材,2014年4月2日被告尹晶晶向原告罗功雨出具了欠条,欠款金额为33340元。此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未给付。故成讼。本院认为:原告罗功雨与被告尹晶晶之间发生的铝材买卖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履行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尹晶晶出具了欠条。因被告尹晶晶没有按约支付对应价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对原告罗功雨要求二被告给付货款3334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尹晶晶、杨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所欠原告罗功雨货款333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4元,由被告尹晶晶、杨艳共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陶守成审判员 蔡端垓审判员 王 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