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微山鑫润燃气有限公司与宋合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微山鑫润燃气有限公司,宋合,李平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1362号原告:微山鑫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韩庄镇西官庄村104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裴纪评,职务:经理。被告:宋合,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第三人:李平元,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微山鑫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合、第三人李平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微山鑫润燃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山鑫润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计122元,由原告微山鑫润燃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佳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