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窦某某申请执行雒晓敏、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进全,雒晓敏,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窦进全被执行人雒晓敏被执行人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游民初字第40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雒晓敏、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雒晓敏、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108586元(执行费127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