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贾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贾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5刑初90号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被告人贾某某,男,蒙古族,高中文化,2016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辩护人梁新明,宁夏麟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富华、代理检察员高定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梁新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向定边县涉毒人员薛某某贩卖美沙酮200ml。2、2015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向定边县涉毒人员薛某某贩卖美沙酮350ml。3、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在银川市西门桥眼科医院附近向定边县涉毒人员白某某贩卖美沙酮334克。4、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向定边县涉毒人员薛某甲贩卖美沙酮1081克。5、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向定边县涉毒人员薛某甲贩卖美沙酮494克。6、2016年10月5日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向定边县涉毒人员朱某某贩卖美沙酮300ml。7、2016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贾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向被告人马某某贩卖美沙酮300ml。8、2016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贾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向被告人马某某贩卖美沙酮200ml。9、2016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贾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向被告人马某某贩卖美沙酮300ml。综上,被告人马某某贩卖美沙酮6次,被告人贾某某贩卖美沙酮3次。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在卷均可佐证。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贾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马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贾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七、八起犯罪事实持有异议,辩称其没有贩卖。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九起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仅辩称当时马某某说自己喝,双方没有谈价格,后来马某某汇款是为了感谢帮忙找货。辩护人认为: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1、起诉书指控的第七、八起犯罪事实中只有二被告人的供述,而被告人贾某某当庭否认,此时只有被告人马某某一人的供述,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本案缺乏必要的直接证据,该两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外,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九起犯罪事实,认为罪名成立,但对部分事实有异议。理由是:1、公安机关从案外人处查获毒品并送检,虽检出含有美沙酮成份,但没有证据证实送检的毒品由被告人贾某某提供。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的贩卖时间、数量上与对被告人贾某某的指控不符,即便二被告人之间有交易,交易的量是多少?被告人贾某某供述给马某某贩卖美沙酮时掺入水,公安机关没有作出含量鉴定,无法确认300毫升就是交易的量。综上,建议法庭在被告人贾某某认罪的前提下,又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交易量,以被告人贾某某认罪的第九起贩卖美沙酮180毫升作出判决,并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马某某贩卖毒品事实1、2015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向定边县涉毒人员薛某某贩卖美沙酮200ml。2、2015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向定边县涉毒人员薛某某贩卖美沙酮350ml。3、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在银川市西门桥眼科医院附近向定边县涉毒人员白某某(白云飞)贩卖美沙酮334克。4、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向定边县涉毒人员薛某甲贩卖美沙酮1081克。5、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向定边县涉毒人员薛某甲贩卖美沙酮494克。6、2016年10月5日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向定边县涉毒人员朱某某贩卖美沙酮3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薛某某、白某某、薛某甲、朱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毒品收据、扣押清单、移送清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被告人贾某某贩卖毒品事实7、2016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贾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向被告人马某某贩卖美沙酮300ml。8、2016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贾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向被告人马某某贩卖美沙酮200ml。9、2016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贾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向被告人马某某贩卖美沙酮300ml。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⑴、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16年3月份的一天,其给贾某某打电话说其要去北京进货,路上需要喝美沙酮,向贾某某购买500元钱的美沙酮,大约350毫升。是在贾某某家小区门口找的美沙酮。今年七、八月份左右还向贾某某购买过美沙酮。2016年9月20日左右,定边的小薛打电话说她是薛某某的姐姐,问有没有美沙酮要买两瓶,其说问问看,然后给小贾(贾某某)打电话说要购买美沙酮,贾某某说让到东郊批发市场找美沙酮,其打车到市场门口,贾某某骑着一辆白色摩托车过来,其给了贾某某1000元,贾某某给了其两瓶用塑料瓶装的美沙酮,大约900毫升。第二天,其将美沙酮捎给了发往定边县的班车司机,给司机留了小薛的电话,然后给小薛打电话说美沙酮捎上了并说了车号。过了几天,又有一个定边男子说是小薛的朋友,问看有没有美沙酮,他说定边县这几天抓的紧,先打上1100元钱拿上一瓶,其说要问问,其给小贾打电话问有没有美沙酮,小贾说要等几天,就在等的这几天定边男子汇款1100元,到了10月4日,其跟小贾联系,他说有货,约下午到东效批发市场找美沙酮,其过去后,小贾还是骑着一辆白色摩托车给了其一瓶用塑料饮料瓶装的美沙酮,大概500毫升左右,其给小贾说明天给他500元钱。第二天其把美沙酮装在纸盒子里,外面用塑料手提袋提着捎给发往定边县的客车司机并留了定边男子的手机号,然后告诉定边男子说美沙酮捎上车了,让他去定边汽车站找。后其给小贾打电话说把钱给他,问他能过来不,小贾说过不来,说他有一张建设银行的信用卡,给其说了卡号,其正好路过建设银行,就给小贾打了500元钱,小贾回信息说钱收到。贾某某知道其向别人贩卖美沙酮的事情。⑵、被告人贾某某供述,其共给马某某贩卖过三次美沙酮,第一次是2016年3月份,马某某打电话说要去北京进货,让找300毫升美沙酮。其开始说没有,马某某让帮帮忙,其没办法推托就答应了。那几天其下班很迟,快下班时把没来服药人员的药方子开好,让工作人员把药打好放在口杯里,等下班服药人员还不来,其就用矿泉水瓶将剩下的美沙酮带回家,就这样给马某某积攒了120毫升左右的美沙酮,其给马某某说货准备好了,让到其家楼下找,等马某某来了,就往里面掺点水凑够大约300毫升给马某某,马某某给其300元钱。第二次是今年6月份的一天,马某某打电话说要去北京进货,让想办法找200毫升美沙酮,其说行。其用同样的方法从门诊带出大约100毫升美沙酮拿回家,第二天让马某某到小区楼下找,马某某来了其往里面掺点水凑够大约200毫升美沙酮给他,这次马某某说没带钱,其说不要钱就离开了。第三次是今年9月底的一天,马某某打电话说他自己喝美沙酮,让再帮忙找500毫升,其说找不上,马某某说让给帮帮忙,说他自己喝让其放心,然后其用同样的办法积攒了大约180毫升美沙酮拿回家放到了橱柜里,好象是国庆节那天马某某打电话问准备好没有,其说好了,不一会电话响了一下挂了,其知道马某某来了,就拿出美沙酮往里面掺了水凑够大约300毫升给马某某,第二天下午,马某某把钱打在其银行卡上,收到信息后其回复钱已收到。⑶、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从2015年4月份至今在吴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药物维持治疗门诊药房上班,主要负责给喝药(美沙酮)的人按处方上的剂量取药,然后盯着喝药的人把药喝下去。其和贾某某、马某甲在一个班上,贾某某打处方,打好后交给喝药的人,喝药的人到马某甲处交费,交完费后马某甲将处方给其,其按处方上的剂量取相应的剂量,班上只有其能接触到美沙酮,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接触到美沙酮,喝药的人有的家比较远其打电话联系好后提前把药取好,等来了看着把药喝了其才离开。其没有发现贾某某贩卖美沙酮。⑷、证人孙燕的证言,证实其从2016年3月份至今在吴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班负责收费。喝美沙酮的人拿着处方,交完费后,其把蓝处方留下备查,红处方交给药房的人,由药房的人按处方上的剂量取量。美沙酮由其和马某甲每人管理一把钥匙,每天上班,二人必须都在场,一起打开保险柜。贾某某在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打处方,下班后,三人一起把保险柜锁好,由其和马某甲各负责管理一把钥匙,贾某某不负责,保险柜密码只有马某甲知道,下班三人一起离开。其不知道贾某某有贩卖美沙酮的行为。⑸、证人李某某(贾某某的妻子)的证言,证实其从2009年至今在吴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药房上班,系临时工。马某某是疾控中心的病人,其不知道贾某某向吸毒人员贩卖美沙酮,2016年10月份的一天,其在街上碰到了马某某和他老婆,马某某向其借了500元钱,加了其微信,还钱时马某某解释说微信红包里只有490元钱,其说那就还这么多吧,后马某某通过微信红包给其转了490元钱,其收到钱后,把他的微信删了。⑹、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马某某能够准确辨认出被告人贾某某(小贾)就是向其贩卖毒品美沙酮的人。⑺、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贾某某能够准确辨认出被告人马某某就是向其购买毒品美沙酮的人。⑻、电话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与贾某某相互通话记录情况。⑼、吴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证实其美沙酮治疗门诊监控录像保存期限为1个月。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贾某某年龄等身份事项。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贾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美沙酮而多次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贾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涉案毒品应予没收。被告人贾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七、八起中没有给马某某贩卖美沙酮以及第九起中所收钱是感谢费的辩称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持起诉书指控的第七、八起犯罪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必要的直接证据的辩护意见,经查,卷内有二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电话通话记录等证据可证实被告人贾某某贩卖美沙酮的事实客观存在,且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锁链,被告人贾某某当庭否认,不影响其在侦查阶段供述贩卖毒品事实的成立,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持在第九起犯罪中美沙酮的交易量公安机关没有作出含量鉴定,应以被告人贾某某当庭认可的180毫升计算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六个月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应以查证属实的贩卖数量计算,掺入的辅料要计入毒品数量。在本案中,被告人贾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因此辩护人建议的量刑意见,与被告人贾某某的罪责不相适应,故对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31年11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没收毒品美沙酮1909克,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琼审 判 员 李彩霞人民陪审员 贺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齐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