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黄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黄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3073号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蒋智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义,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航,男,195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空间技术研究院508所研究员,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与被告黄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义、被告黄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润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黄航支付华润公司2008年8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26341.73元、并支付逾期缴纳物业费的滞纳金26341.73元;2、诉讼费用由黄航承担。事实和理由:黄航就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翡翠城房屋,委托华润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然而黄航至今未按约定支付物业费。为维护华润公司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华润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黄航辩称:我是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翡翠城号房屋的业主,房屋登记我在名下,我是2007年购买的二手房,与华润公司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对于华润公司主张的没有交物业费的时间和数额我方没有异议。但我不交物业费是有原因的,从2008年开始347-01开始进行扩建,导致老人无法休息,到现在一直还在施工、扩建,我认为这个属于违建,占用了前后左右的公共绿地和道路。从2008年开始,我就开始和物业公司反应,物业公司一直说给做工作,但是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而且,物业公司的服务和管理都不达标,所以不同意交纳物业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华润公司系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的物业服务单位,黄航系该小区房屋的业主。2007年4月15日,黄航与华润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华润公司为黄航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在协议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黄航为证明园区内私搭乱建及环境脏乱,向本院提交了照片若干。本院认为:华润公司与黄航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协议约定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华润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其提供的物业服务虽有不尽完善之处,但基本保证了园区的正常秩序,故对华润公司主张的物业费,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华润公司主张的滞纳金,本院认为,黄航并非恶意拖欠,故对该项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黄航提出的私搭乱建问题,其可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物业费共计二万六千三百四十一元七角三分;二、驳回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八元,由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百七十九元(已交纳),由被告黄航负担二百七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畅-2--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