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志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王发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王发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4执716号申请执行人张志轩,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法定代理人张耀辉,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系张志轩之父。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负责人高新东,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发堂,男,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申请执行人张志轩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王发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04民初5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志轩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赔付申请人医疗费160元、护理费490元;被执行人王发堂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以上共计675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王发堂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上述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04民初589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宝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喜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