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全成建材超市与杨力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全成建材超市,杨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97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全成建材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20486652E,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办事处顺江1组综合楼1-13。负责人:谢成芬,店长。委托代理人:黄朝其,男,1968年8月2日出生,该超市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杨力,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初91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两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全成建材超市给付货款7372元,并承担从2016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杨力负担。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杨力存款、车辆及土地房屋等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太友审 判 员 刘高玮代理审判员 方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查焱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