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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执18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德辉与革安助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辉,革安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18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赵德辉,男,汉族,1980年11月19日生,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执行人:革安助,男,汉族,1988年9月1日生,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本院在执行赵德辉与革安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革安助账户内存款10101.00元予以扣划,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7)云3103执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广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管有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