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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龙桂华与谭燕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桂华,谭燕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264号原告龙桂华,女,194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委托代理人罗雄兵,邵东县精英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谭燕,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桂华诉被告谭燕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桂华依法撤回诉讼,是对自已的民事权益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桂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龙桂华负担,本院应收诉讼费依法予以减免。审 判 员  邹辉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何凯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