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龙桂华与谭燕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桂华,谭燕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264号原告龙桂华,女,194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委托代理人罗雄兵,邵东县精英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谭燕,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桂华诉被告谭燕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桂华依法撤回诉讼,是对自已的民事权益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桂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龙桂华负担,本院应收诉讼费依法予以减免。审 判 员 邹辉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何凯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