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7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兆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鸿申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兆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鸿申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吴兆强,霍杏爱,陈锐良,陈键鸿,陈沛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767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村委会第二工业区11号B南17。负责人:刘红。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兆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镇钢铁世界A10区中四路02/04号。法定代表人:吴兆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鸿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第二工业区号地之一A座西101。法定代表人:黎淑冰。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环村北路A1。法定代表人:陈锐良。被执行人:吴兆强,男,汉族,1951年8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霍杏爱,女,汉族,1967年2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锐良,男,汉族,1963年6月1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键鸿,男,汉族,1989年11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沛荣,男,汉族,1966年3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陈锐良、陈键鸿、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兆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兆强、佛山市顺德鸿申贸易有限公司、陈沛荣、霍杏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计算: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自2015年4月27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10日止;复利计算:以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7月10日期间未偿还的利息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罚息计算: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自2015年7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律师费79806元;三、被告陈锐良、陈键鸿、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兆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兆强、佛山市顺德鸿申贸易有限公司、陈沛荣、霍杏爱在最高本金余额2000000元范围内对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乐从支行享有的本案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就其享有的本案债权有权以被告陈键鸿提供抵押的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民委员会新马路A248号威斯广场美钻轩109号铺折价或者以其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为2365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65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陈锐良、陈键鸿、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兆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兆强、佛山市顺德鸿申贸易有限公司、陈沛荣、霍杏爱负担。因上述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7月向佛山市五区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陈健鸿名下有1处房产位于乐从镇威斯广场美钻轩109号商铺即本案抵押物由(2016)粤0606执7679号案件处理,陈锐良名下在顺德区2处房产由(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329号案件首查封、在南海区有2处商铺由(2016)粤0604执571号案件首查封,吴兆强名下在顺德区有3处房产,由(2015)佛顺法民三初字第143号案件首查封,陈沛荣名下在顺德区有2处房产由(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471号案件首查封、在禅城区有4处商铺由(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550号案件首查封,霍杏爱名下有顺德区有1处房产,由(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329号案件首查封,原则上,上述财产由首查封案件处理,本案暂不处理。陈沛荣名下有粤X×××××号车辆,本案已查封但未扣押,暂无法处理。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10845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76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许 润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小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