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北票市蒙古营镇跃进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富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市蒙古营镇跃进村民委员会,张富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602号原告:北票市蒙古营镇跃进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乔宪峰,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北票市蒙古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富虎,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北票市蒙古营镇跃进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富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北票市蒙古营镇跃进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票市蒙古营镇跃进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富虎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票市蒙古营镇跃进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票市蒙古营镇跃进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郎庆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