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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终3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敖应坤、李朝伍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敖应坤,李朝伍,黄永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3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敖应坤,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时祥,男,194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朝伍,男,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如均,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住所贵州省开阳县。原审第三人:黄永国,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上诉人敖应坤因与被上诉人李朝伍、原审第三人黄永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17)黔012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17)黔012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敖应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谢清明审判员  喻厚智审判员  袁波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梦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