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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3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与崔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1403执69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4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葫芦岛市。委托代理人毛某,男,1958年7月1日生,汉族,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葫芦岛市。被执行人葫芦岛市龙港区北港街道独树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北港街道独树沟村50号。法定代表人王某,该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葫芦岛市龙港区北港街道独树沟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葫芦岛市龙港区北港街道独树沟村村民委员会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李某2018年养老保险金,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403民初11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忠审判员 艾德超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树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