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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3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国文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3执429号被执行人:赵国文,男,1982年5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国文刑事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洪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焕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