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国文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3执429号被执行人:赵国文,男,1982年5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国文刑事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洪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焕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