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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唐应生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应生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1刑初3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应生,男,194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退休人员,原斫曹乡卫生院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邵东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6年3月7日被邵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2月16日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唐应生失火一案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判决被告人唐应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唐应生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腊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应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唐应生到斫曹乡黄泥坳村长进山祭拜亲人时,风将点燃的纸钱吹到旁边的干茅草上,点燃了茅草,之后,火势蔓延至岩泉村及涟源市的一些山林,导致火灾过火总面积120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33.5亩、未成林造林地501亩、灌木林地225.5亩、疏林地167亩、过火林地总面积1027亩、农业用地面积174亩。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供了被告人唐应生的供述,证人唐某1、唐某2、唐某3、唐某4的证言,鉴定意见书及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应生过失引起火灾而危及公共安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应生辩称:第一、此次山火没有烧涟源市的山林;第二、失火面积没有起诉书指控的那么多;第三、此次火灾是由于大风将他点燃的纸钱吹到茅草上所引发,属不可抗力,应为意外事件,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四、就算构成失火罪,他也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属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唐应生与儿子唐爱春等人到邵东县斫曹乡黄泥坳村长进山坟山祭拜亲人。被告人唐应生将点燃的纸钱放在坟前空地上,准备点香烛时,大风将点燃的纸钱吹走,引燃了周围的茅草,并迅速蔓延至岩泉村的一些山林,从而引发山火。事发后,被告人唐应生立即参与灭火,并要其孙子唐某5打电话通知村干部组织群众到现场扑救,当晚11时许,火势被控制。此次火灾过火未成林造林地面积168亩。案发后,被告人唐应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火灾发生的详细经过。后被告人唐应生与邵东县斫曹乡岩泉村、黄泥坳村就经济赔偿达成了协议,补栽了黄柏树,并支付了1.2万元的打火和栽树工资。邵东县斫曹乡岩泉村、黄泥坳村均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唐应生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弘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唐应生失火一案过火未成林造林地168亩。2、被告人唐应生的供述,供认2016年2月9日下午3时许,他准备了香、烧纸、鞭炮、打火机等物品跟儿子唐某1等人到长进山坟山祭祖。到坟山后,他抽出几张烧纸点燃后,准备点香时,一阵大风吹来,将坟堆上的茅草引燃了,火迅速蔓延到长进山。引发山火后,他们几个人一边扑救,一边打电话通知村、乡干部及一些亲属进山打火。此次山火烧了黄泥坳村和岩泉村的山。3、证人唐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9日下午,他同父亲唐应生、儿子唐某5等人到长进山祭拜先人,父亲唐应生拿烧钱和线香走在前面,他与唐某5等人走在后面。下午3点左右,在离他爷爷奶奶墓圈大约20米的位置,他看见墓圈里起火了,父亲唐应生在打火。他立即参与扑火,并要唐某5打电话通知村书记组织人员上山,但由于风太大,坟圈旁又都是干茅草,火迅速往长进山后面、岩泉村和涟源市方向烧去。后在乡镇干部及村民的扑救下,大火于当晚11点左右被扑灭。父亲唐应生告诉他,是其先点燃了几张烧纸,再点香时,风将烧纸吹到茅草上引起了山火。事后,他和父亲与岩泉村造林户进行了协商,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他买了2万株黄柏树进行补栽,并支付了1.2万元的打火和栽树工资。4、证人唐某2的证言证明,他是斫曹乡黄泥坳村支部书记。2016年2月9日下午3时50分左右,唐某5打电话告诉他其家人在长进山坟山祭拜先人时引发了山火,要村里组织人员进山扑火。后来乡干部及村民都上山扑救,晚上11点左右,火势被控制。5、证人唐某3的证言证明,他是斫曹乡黄泥坳村村长。2016年2月9日下午4点10分左右,长进山坟山冒烟,他打电话问唐某2是否知情,唐某2讲唐某5打电话说是唐应生烧纸钱时引发的山火。当天由于刮风加上山里杂草多,火势不能控制,往岩泉村、涟源县及双峰县搭界的山林烧去,后在乡干部及村民的扑救下,晚上11点左右火势得到控制。6、证人唐某4的证言,证明他是涟源市荷塘镇集坪村村主任。2016年2月9日下午2点左右,斫曹乡黄泥坳村、岩泉村方向的山林起火,后烧到了他村白泥山山顶,烧毁一些马尾松等树木。7、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9日,唐应生在黄泥坳村山里祭祀时引发了山火,山火烧了黄泥坳村几百亩山林后蔓延到了岩泉村,他的100多亩的黄柏树全部烧死,后来唐应生买了1万多株黄柏树进行补栽,并支付了打火工资和栽树工资1.2万元。2月8日也发生过火灾。8、证人王某2、王某3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9日从黄泥坳村烧过来的山火,烧了岩泉村的100多亩的黄柏树基地,将黄柏树都烧死了。唐应生买了树苗进行补栽,并支付了打火和栽树工资。9、证人王某4、王某5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8日,案发地的周边山上也发生过火灾。10、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邵东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分别于2016年3月7日、4月28日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11、谅解书,证明邵东县斫曹乡岩泉村、邵东县黄泥坳村均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唐应生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12、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3月7日,被告人唐应生主动到斫曹乡政府向邵东县森林公安局投案。13、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唐应生出生于1940年10月24日,作案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应生在野外用火时,未注意用火安全,引发山林火灾,造成过火未成林造林地面积达168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应生犯失火罪,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应生失火造成过火总面积120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33.5亩、未成林造林地501亩、灌木林地225.5亩、疏林地167亩、农业用地面积174亩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被告人唐应生系过失犯罪,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且有自首情节,并能在失火后积极参与灭火,尽量减少火灾损失,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唐应生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唐应生辩称,第一、此次火灾是由于大风将他点燃的纸钱吹到茅草上所引发,属不可抗力,应为意外事件,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就算构成失火罪,他也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属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是不能预见,过失犯罪是能够预见。本案中,被告人唐应生明知在未采取任何防火措施下野外用火,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但其自信将点燃的纸钱放在坟圈水泥空地上不会引发火灾,最后导致风将点燃的纸钱吹进草丛中,从而引发山林火灾,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属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此次山火造成过火未成林造林地面积达168亩,该范围内所有黄柏树全被烧死,已远远超过失火罪的立案标准,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被告人唐应生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其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应生犯失火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俊人民陪审员  申健荣人民陪审员  曾有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蔡资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