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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汇美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汇美家具有限公司,河南中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飞华家俱有限公司,谢秀凤,刘迎飞,赖平安,王爱群,郑静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405号申请人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大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87420642。负责人王天宇,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静波,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州汇美家具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河南中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河南飞华家俱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谢秀凤。被申请人刘迎飞。被申请人赖平安。被申请人王爱群。被申请人郑静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汇美家具有限公司,河南中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飞华家俱有限公司、谢秀凤、刘迎飞、赖平安、王爱群、郑静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汇美家具有限公司,河南中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飞华家俱有限公司、谢秀凤、刘迎飞、赖平安、王爱群、郑静亚银行存款人民币3632914.0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汇美家具有限公司,河南中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飞华家俱有限公司、谢秀凤、刘迎飞、赖平安、王爱群、郑静亚银行存款人民币3632914.0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尼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