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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何坤诉谢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坤,谢函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川1402民初2555号原告:何坤。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吉书,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函彬。原告何坤与被告谢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本金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4日,向原告借到现金10万元,并出具《借条》。2017年2月7日被告在对原告部分还款和资金利息计算后,再次对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何坤现金5万元整,于2017年2月28日付清。被告逾期未归还,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谢函彬辩称:借款5万元未归还属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谢函彬欠原告何坤借款5万元,定于2017年8月31日前归还2万元,2017年9月30日前归还3万元。若9月30日前未付清全款,则以未付清金额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二、若8月未付清2万元,则可以对全部未归还金额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谢函彬负担。本款在2017年9月30日以前由被告直接给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乙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