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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2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某某,张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2896号原告:燕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XX,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燕瑞武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燕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2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周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