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2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某某,张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2896号原告:燕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XX,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燕瑞武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燕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2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周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