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执9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谷建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谷建苗,蔡春玲,林德连,林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9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住所地黄岩区劳动南路277号,组织机构代码:55476864-4。法定代表人陈亚萍。被执行人谷建苗,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住黄岩区。被执行人蔡春玲,女,1967年1月6日出生,住黄岩区。被执行人林德连,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住黄岩区。被执行人林德华,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住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执行人谷建苗、蔡春玲、林德连、林德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3月06日向被执行人谷建苗、蔡春玲、林德连、林德华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谷建苗、蔡春玲、林德连、林德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借款人民币24702.12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54元、申请执行费353元。但被执行人谷建苗、蔡春玲、林德连、林德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谷建苗、蔡春玲、林德连、林德华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谷建苗、蔡春玲、林德连、林德华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被执行人谷建苗、蔡春玲、林德连、林德华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谷建苗、蔡春玲、林德连、林德华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谷建苗、蔡春玲、林德连、林德华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5、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谷建苗、蔡春玲、林德连、林德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谷建苗、蔡春玲、林德连、林德华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谷建苗、蔡春玲、林德连、林德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谷建苗、蔡春玲、林德连、林德华。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谷建苗、蔡春玲、林德连、林德华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谷建苗、蔡春玲、林德连、林德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调查谈话笔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谷建苗、蔡春玲、林德连、林德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9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君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