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民初7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晓敏与被告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敏,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7182号原告:刘晓敏,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候利,男。被告:王超,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敏与被告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敏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敏撤回起��。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刘晓敏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吴海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