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执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新蔡县黄楼镇人民政府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292-1号申请执行人耿绿风,女,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新蔡县黄楼镇镇政府。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105154584申请执行人耿强,男,1966年1月5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街道西城街华星路4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601050296被执行人新蔡县黄楼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蔡县黄楼镇黄楼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28280059872468。法定代表人高建民,系黄楼镇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强与被执行人新蔡县黄楼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耿绿风与被执行人新蔡县黄楼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豫1729执288号]系同一被执行人,决定合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新蔡县黄楼镇人民政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4月2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各项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新蔡县黄楼镇人民政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振兴路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新蔡县黄楼镇人民政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振兴路支行(账号:941000010016636699)的存款14005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闫保华审判员 张洪民审判员 赵 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 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