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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刑更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林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刑更415号罪犯张林,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桐柏县人,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三日作出(2010)南刑二初字第0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刑期自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二○二二年十二月十日止。该犯于2010年7月28日交付执行。二○一二年七月十五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95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刑期一年。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由本院作出(2014)驻刑执字第114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刑期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林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6月11日晚,张林和被害人刘某等多人在桐柏县城关镇新华街夜市吃饭期间,张林同刘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林拎起一条板凳,砸中刘某的头部,致刘某当场倒地,后张林被他人劝离现场,被害人刘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另查明,张林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40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减刑考验期内,受到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林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林减去刑期六个月。刑满日期: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审 判 员  荣艳艳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文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