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73行初6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爱力高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爱力高实业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莎莎海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73行初6085号原告深圳市爱力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1060号喜士登大厦五楼501室(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魏绍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委托代理人赵焕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第三人莎莎海外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柴湾嘉业街18号明报工业中心B座8楼。法定代表人郭少明,董事。委托代理人周舟,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慧,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爱力高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爱力高公司)因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83199号关于第6442207号“SASA”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被诉决定的利害关系人莎莎海外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爱力高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爱力高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力高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深圳市爱力高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宋旭东审 判 员 张玲玲审 判 员 王东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熊北辰书 记 员 王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