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白玛瑙、白六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玛瑙,白六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5民特14号申请人:白玛瑙,女,195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白六,男,193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白银生,男,1960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洛阳市涧西区。系被申请人的儿子。申请人白玛瑙申请认定白六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白玛瑙称,申请人白玛瑙为申请人白六之女,被申请人白六因年事已高,多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正常表达,指定白玛瑙为白六的监护人。被申请人白六的代理人白银生称,同意申请人白玛瑙的意见。经审理查明,王娥女和白六共生育子女五名,为白金生、白银生、白巧玲、白雪、白玛瑙。和白六妻子今天都到庭参加诉讼,均表示同意申请人白玛���的意见。××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白六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洛精益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7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白六目前为重度痴呆状态;2、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白六经鉴定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白玛瑙作为被申请人的女儿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白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白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白玛瑙为白六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张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