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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儒楠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儒楠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78号罪犯林儒楠,男,1993年3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5)尤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儒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刑期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儒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截止2017年3月获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汇总表,进账消费清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儒楠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利党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