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米某与崔爱梅、XX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某,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240号申请执行人米某,女,被执行人崔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申请执行人米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92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崔某某、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崔某某、王某某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16年1月27日至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执行费人民币3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崔某某、王某某将分期偿还申请人的欠款;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2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