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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司桂华与被执行人刘玉满、王桂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桂华,刘玉满,王桂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5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司桂华,女,1971年5月8日生,满族,个体,现住宽城县被执行人刘玉满,男,1965年11月23日生,满族,农民,住宽城县被执行人王桂侠,男,1969年6月21日生,满族,农民,住宽城县申请执行人司桂华与被执行人刘玉满、王桂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申请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